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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包括「免學費」及「經濟弱勢幼兒加額」二項補助,分述如下:
 
一、免學費補助(指學費或註冊費或保育費):
 (一)公立幼托園所:最高補助7,000元/學期。
 (二)私立合作園所:最高補助15,000元/學期。

二、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以下簡稱弱勢加額補助):
 (一)公立幼托園所: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所得30萬元以下、逾30~50萬元以下家戶所得級距之幼兒:弱勢加額最高補助23,000元/學期。
  2、逾50~70萬元以下家戶所得級距之幼兒:弱勢加額最高補助6,000元/學期。
 (二)私立合作園所: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所得30萬元以下家戶所得級距之幼兒:弱勢加額最高補助15,000元/學期。
  2、逾30~50萬元以下家戶所得級距之幼兒:弱勢加額最高補助10,000元/學期。
  3、逾50~70萬元以下家戶所得級距之幼兒:弱勢加額最高補助5,000元/學期。

【注意事項】
一、本項補助項目,不包括保險費、家長會費及交通車資等項目之費用。
二、本項補助除有家戶年所得之規定,並排除家戶擁有第3(含)筆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總額逾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10萬元者。但依內政部99年12月29日修正發布之社會救助法第5-2條規定,所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經個案審核後得不列入不動產計算。
三、家戶年所得,係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協助提供「最近」完成交查之財稅檔所得資料為認定基準;100學年度第1學期家戶年所得之認定基準為98年度之綜所稅資料,第2學期家戶年所得之認定基準為99年度之綜所稅資料;計算標準為符合補助對象幼兒與其一親等親屬(父親與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或養父母)合計之年所得總額。
四、已申領弱勢加額補助之幼兒,於學期中離園且未再就學,若其弱勢加額補助額度逾該生實際繳交費用者,則應依各所經核備之收退費標準辦理,且所退費用係屬中央發放之補助款者應予歸還。

5歲學費補助金額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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