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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2月29日童托字0990056572號函修正

一、 依據:

行政院99年12月22修正核定之「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二、目的:

針對非就業者但有托育需求之弱勢家庭,提供臨時托育補助機制,以紓緩其照顧壓力。

三、辦理單位:

(一)中央:內政部(兒童局)。

(二)地方: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各縣市社區保母系統、托嬰中心。

四、補助對象及標準:

(一)低收入戶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二)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未就業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三)符合前二款資格之一者,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小時補助100元,每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2,000元。送托時間超過半小時、不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未達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五、申請方式:申請人為受托幼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第一次申請及新年度開始均須提送審查(應備文件如為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除本須知所規定之應備文件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得視轄內需要或申請案件特殊情況,另請申請人提送其他證明文件。

(一)低收入戶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1. 1. 申請表下載
  2. 2. 3個月內之幼兒全戶戶籍謄本,如父、母或監護人未與幼兒同戶籍,則需補附身分證影本。
  3. 3. 申請人(父、母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4. 4. 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證明、高風險家庭證明文件(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由社會局(處)認定)。
  5. 5. 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最近3個月內家庭遭遇變故證明或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可之社工人員評估報告。

(二)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1. 1. 同低收入戶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應備文件1~3:
  2. 2. 幼兒1年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幼兒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

六、申請流程及審查:

(一)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檢齊應備文件送交幼兒托育地點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初審,其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逾時送件者補助日期自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收件日起算(以資料備齊為準)。

(二)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應於申請人備齊資料5日內(以送達日起算)完成初審並登錄全國保母資訊網,經初審無誤後送交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複審,複審無誤後,按季或按月匯入申請人帳戶中。

七、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須於規定之時間內繳齊所有應備文件,以免延誤補助審核時間,影響申請人自身權益。

(二)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其他政府同性質之補助,違反前述規定,應繳回補助金額。申請人如意圖不法取得本補助金額而提供不實審核資料,致地方政府陷於錯誤核撥,除須繳回本補助金額外,亦受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追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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