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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11-18 | 中國時報 | 單厚之/台北報導

  • 在家幫人帶小孩以後要納入登記管理了!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未來收費幫人帶小孩等「居家式托育」,必須向地方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為之。違者將處三千到六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根據草案規定,兒童除由三親等以內親屬托育外,其餘於居家環境中提供的收費托育服務,都須事先登記;提供服務者的資格、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收退費基準將由內政部訂定。

  • 由於目前內政部對於托育僅有「保母證照」一項,立委楊麗環就擔心,許多幫人帶孩子的可能不會考試,無法取得證照,新制一旦實施,將衝擊國內整個托育體系。

  • 內政部兒童局長張秀鴛表示,內政部目前的規畫,是傾向職業登記而非證照登記,即便沒有保母資格,只要登記後並接受「托育服務教育」,就可以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內政部希望透過教育訓練,來提升國內整體的托育品質。但張秀鴛也坦承,地方政府並無足夠人力查緝未登記者,最後還是要靠家長的認知,才能讓制度落實。

  • 為了避免兒童受虐,草案中也將「高風險家庭」通報機制入法,包括醫事、教育、保育、司法人員、警察、社工和村里長、村里幹事、大樓管理員,發現兒少家庭經濟、教養、婚姻、醫療有問題,可能有使兒少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時,就必須通報縣市主管機關。

  • 現行法令對於兒少的收養和出養(將孩子給別人收養),並無太多限制;為避免收養有對價關係,甚至變成販嬰,草案也增加收出養的限制。

  • 未來只有旁系血親六親等內、旁系姻親五親等內,且輩份相當者,或是再婚的夫妻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可以直接收養;其餘所有的收出養,都要經過主管機關認定的財團法人、兒少安置教養機構媒合才能進行。未經許可就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將處六到三十萬罰鍰。

  • 日前曾經傳出高職建教合作變成另類剝削,為了保障學生的權益,草案中也明訂學校必須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簽定書面契約,明訂權利義務關係。


  • 原文連結:http://life.chinatimes.com/2009Cti/Channel/Life/life-article/0,5047,100304+11201011180016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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